發布超連結都有罪?

明報新聞網 - 網上貼淫相超連結判罰款 網友認罪留案底 成首宗案例

香港政府實在是瘋了,繼之前「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意圖成就全球第一個立法,去偏幫版權持有人,侵犯個人私隱、收窄言論空間、窒礙創意之後,又來另一單因為在網上討論區貼上色情網站的超連結而入罪。

真是荒謬,數份香港報紙的網上版皆有情色版,每天都有大小不同的色情網站超連結,他們這樣做是合法?個人做就犯法?Search engine index 了無數色情網站超連結,為何不告 Yahoo! HK 和 Google HK?這根本就是欺壓小市民,恃著我們沒有什麼能力反抗。

香港政府愈來愈多打壓言論自由的行徑,實在令我非常氣憤,再這樣下去,香港的 GFW 真的指日可待。

相關文章小奧私陸 » 超連結之罪

18 Responses to “發布超連結都有罪?”

  1. 2902

    Move to Taiwan ?

  2. 2869

    tasuka said:

    Move to Taiwan ?

    nice idea...

    "香港的 GFW 真的指日可待。"
    越来越“和谐”了

  3. 2874

    究竟被告只是發佈超連結,還是超連結 圖片 ?

    明報原文:
    同月15日,被告在外國網站複製了8張色情照片,然後在Uwants的「成人貼圖區」內發布該批照片。這些色情照片均包含了超連結,可聯繫到外國的色情網站。

    如果他有發佈圖片,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4. 2844
    就算發布者沒有上載照片作超連結不代表不會犯法,因他們也是間接「發布」不雅物品,瀏覽的網友也只是「多走一步」,最終「有心」網友都會看到這些色情網頁上的照片。#

    但有法律人士有這個說法。

  5. 2845

    後來再想想案中的超連結的定義,會不會是直接將圖片顯示的超連結呢,例如xxx.yyy.jpg等,再想起Google Image Search只是鍵入Girl這樣中性的字也不得了。

  6. 2861

    10年了, 我想也用不着再过40年, 香港也会变成跟大陆一样.

  7. 2792

    LEMONed said:

    10年了, 我想也用不着再过40年, 香港也会变成跟大陆一样.

    好啊,大家来一起研究穿墙术吧 :fight:

  8. 2826

    还上了boingboing

    http://www.boingboing.net/2007/05/11/hong_kong_man_fined_.html

  9. 2894

    [quote comment="24133"]

    就算發布者沒有上載照片作超連結不代表不會犯法,因他們也是間接「發布」不雅物品,瀏覽的網友也只是「多走一步」,最終「有心」網友都會看到這些色情網頁上的照片。#

    但有法律人士有這個說法。[/quote]

    「有心」?真係有心找,不須那名被告給超連結也可找到色情網頁吧。那麼各大 search engine provider 都可以被控,因為「有心人」也可以用它們的服務找到色情網頁。我對這個 argument 唔多 buy

    另外,這名被告是認罪的,控方的 argument 未有機會被法官質疑過。這案對以後的 case 有幾 binding 都未知。但係執法機關個膽就肯定大左。

  10. 2950

    手動 trackback

    超連結 hyperlink 入罪 網摘(13-5-07)

    http://blog.lamfai.net/2007/05/hyperlink-13-5-07_13.html

  11. 2744

    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如果法官, 法律界都沒有人情可言,
    那麼我們要人來審幹嘛? 找部電腦出來審不就好了?

  12. 2891

    Becky said:

    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如果法官, 法律界都沒有人情可言,
    那麼我們要人來審幹嘛? 找部電腦出來審不就好了?
    這不是「人情」的問題,這是法理問題!

    借用朋友找出的條文:
    (4) 除第24(1E)及(1F)條外,就本條例而言,任何人有以下行為,不論是否為了牟利,均屬將物品發布─ (由1995年第73號第2條修訂)
    (a) 將物品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出借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
    (b) 就以下物品來說─
    (i) 內容屬於或含有供觀看資料的物品;或
    (ii) 性質是錄音或是錄有一幅或多幅圖像的影片、錄影帶、紀錄碟或其他紀錄的物品,將該等物品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或為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比照 1959 c. 66 s. 1(2) U.K.]
    (5) 就第(4)款而言─
    (a) “物品”(article) 包括擬用於製造或複製物品的任何物件,不論是單獨或作為配件使用;及 [比照 1964 c. 74 s .2(1) U.K.]
    (b) “人”、“人士”(person) 包括控制或管理任何會所或任何看來是會所的東西的人;“公眾人士”(public) 則包括該會所的成員。

    請留意:
    (a) “物品”(article) 包括擬用於製造或複製物品的任何物件,不論是單獨或作為配件使用;及 [比照 1964 c. 74 s .2(1) U.K.]

    「超連結」怎能界定為「淫褻物品」?豈能是「物品」?
    如此枉法,香港還有法治嗎?

  13. 2981

    @alanine 我都絕不認同這個判決的理據,簡直是硬來的,但被告認罪會否成為以後的案例,我真的不太樂觀,香港社會愈來愈反智,愈來愈黑暗,實在非常可悲。

  14. 2979

    先來一個假設:我是A,你是B,他是C。
    那A有一連結到香港的網站B,而B的網站有一連結連到C,而C的網站是在美國,C又在網站中貼出一情色圖片。請注意這張圖在美國是合法的,在香港是不合法,那我想問問,我的連結又是否就是「介接發佈」一張不合法的超三級的照片呢?
    我想現在香港的網警權力比大陸的還了得,大陸多數是封殺,但香港就扼殺,果然是「青出藍而勝於藍。」
    所以最好是不上網。就如吸煙一樣,什麼地方也不能吸,吸就是犯法,同一道理,不上網就不會有機會犯法!

  15. 2896

    @kc 我真的不敢肯定,說不定是犯法。

    我認為發布超連結入罪的理據根本站不住腳,只要連結的網站把內容換成色情圖片,給人告發便隨時可入罪,真的荒謬非常。難道真的如你所說,「斬腳趾避沙蟲」,不上網便不會有機會犯這個法例?真的非常可悲。

  16. 2784

    香港政府真係個做蠢事o既政府 :giveup:

  17. 2930

    我有點懷疑那些負責審理的裁判官對網絡、下載等等的意思有多了解。若果大家都冇一個common understanding of 這些東西而去審理,我會覺得對各方都很不公平!

  1. 3020 Alan Poon’s Blog 版權和道德法律問題 «
    Pingback on 11 months 3 weeks ago

Leave a Re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