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新聞網 - 網上貼淫相超連結判罰款 網友認罪留案底 成首宗案例
香港政府實在是瘋了,繼之前「在數碼環境中保護知識產權」意圖成就全球第一個立法,去偏幫版權持有人,侵犯個人私隱、收窄言論空間、窒礙創意之後,又來另一單因為在網上討論區貼上色情網站的超連結而入罪。
真是荒謬,數份香港報紙的網上版皆有情色版,每天都有大小不同的色情網站超連結,他們這樣做是合法?個人做就犯法?Search engine index 了無數色情網站超連結,為何不告 Yahoo! HK 和 Google HK?這根本就是欺壓小市民,恃著我們沒有什麼能力反抗。
香港政府愈來愈多打壓言論自由的行徑,實在令我非常氣憤,再這樣下去,香港的 GFW 真的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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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奧私陸 » 超連結之罪
Move to Taiwan ?
tasuka said:
nice idea...
"香港的 GFW 真的指日可待。"
越来越“和谐”了
究竟被告只是發佈超連結,還是超連結 圖片 ?
明報原文:
同月15日,被告在外國網站複製了8張色情照片,然後在Uwants的「成人貼圖區」內發布該批照片。這些色情照片均包含了超連結,可聯繫到外國的色情網站。
如果他有發佈圖片,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但有法律人士有這個說法。
後來再想想案中的超連結的定義,會不會是直接將圖片顯示的超連結呢,例如xxx.yyy.jpg等,再想起Google Image Search只是鍵入Girl這樣中性的字也不得了。
10年了, 我想也用不着再过40年, 香港也会变成跟大陆一样.
LEMONed said:
好啊,大家来一起研究穿墙术吧 :fight:
还上了boingboing
http://www.boingboing.net/2007/05/11/hong_kong_man_fined_.html
[quote comment="24133"]
但有法律人士有這個說法。[/quote]
「有心」?真係有心找,不須那名被告給超連結也可找到色情網頁吧。那麼各大 search engine provider 都可以被控,因為「有心人」也可以用它們的服務找到色情網頁。我對這個 argument 唔多 buy
另外,這名被告是認罪的,控方的 argument 未有機會被法官質疑過。這案對以後的 case 有幾 binding 都未知。但係執法機關個膽就肯定大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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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連結 hyperlink 入罪 網摘(13-5-07)
http://blog.lamfai.net/2007/05/hyperlink-13-5-07_13.html
法律也不外乎人情, 如果法官, 法律界都沒有人情可言,
那麼我們要人來審幹嘛? 找部電腦出來審不就好了?
Becky said:
這不是「人情」的問題,這是法理問題!
借用朋友找出的條文:
請留意:
(a) “物品”(article) 包括擬用於製造或複製物品的任何物件,不論是單獨或作為配件使用;及 [比照 1964 c. 74 s .2(1) U.K.]
「超連結」怎能界定為「淫褻物品」?豈能是「物品」?
如此枉法,香港還有法治嗎?
@alanine 我都絕不認同這個判決的理據,簡直是硬來的,但被告認罪會否成為以後的案例,我真的不太樂觀,香港社會愈來愈反智,愈來愈黑暗,實在非常可悲。
先來一個假設:我是A,你是B,他是C。
那A有一連結到香港的網站B,而B的網站有一連結連到C,而C的網站是在美國,C又在網站中貼出一情色圖片。請注意這張圖在美國是合法的,在香港是不合法,那我想問問,我的連結又是否就是「介接發佈」一張不合法的超三級的照片呢?
我想現在香港的網警權力比大陸的還了得,大陸多數是封殺,但香港就扼殺,果然是「青出藍而勝於藍。」
所以最好是不上網。就如吸煙一樣,什麼地方也不能吸,吸就是犯法,同一道理,不上網就不會有機會犯法!
@kc 我真的不敢肯定,說不定是犯法。
我認為發布超連結入罪的理據根本站不住腳,只要連結的網站把內容換成色情圖片,給人告發便隨時可入罪,真的荒謬非常。難道真的如你所說,「斬腳趾避沙蟲」,不上網便不會有機會犯這個法例?真的非常可悲。
香港政府真係個做蠢事o既政府 :giveup:
我有點懷疑那些負責審理的裁判官對網絡、下載等等的意思有多了解。若果大家都冇一個common understanding of 這些東西而去審理,我會覺得對各方都很不公平!